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海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海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重大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等;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许可、审批结果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等;
(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十)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十四)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十六)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七)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
(十八)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365体育投注-【官方授权牌照】@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乡镇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需要通过以下载体或形式予以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海门日报;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邀请公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劵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市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参照《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方案制订及工作协调。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综合指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学习培训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完善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信箱受理、答复情况;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文本报送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告栏、查阅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部门、单位及部门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检查等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80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丰富,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内容一般,成效不明显,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内容长期不更新,或保密审查制度不严、有泄密现象,或公开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提前2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检查、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市级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和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目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 得分 |
组织 领导 |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网络完善,制度齐备,责任落实。 |
10 |
领导重视,班子成员有专人分管。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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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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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含本单位、下属单位、联系公共企事业单位)细则、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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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动和人员培训到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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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内容 |
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如实及时公开。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依申请公开和部门信箱受理及时、答复准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 |
60 |
公开指南准确、目录设置全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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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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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突出,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现全过程公开。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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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布政府信息及时准确。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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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门信箱、在线咨询、部门意见箱等受理及时、答复准确。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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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台帐资料完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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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准确编制并发布年度报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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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限向市档案局(馆)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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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载体 |
以高效、快捷、便民为原则,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
15 |
加强网站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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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查阅场所建设。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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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并组织实施,运用工作简报、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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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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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各种便民服务的形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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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检查 |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
5 |
定期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等落实情况。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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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本机关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并及时妥善地处理、答复公众的举报投诉。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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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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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效果及社会满意度 |
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
10 |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发生被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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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不公开、错误公开,而引发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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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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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议群众满意度高。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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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和 扣分 |
(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1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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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有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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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重视程度、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